本网讯: 近日,我网接到河南永城薛湖镇花园社区周边村民反映,称花园社区占用大面积可耕地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公开销售,周边群众敢怒不敢言。就此问题求助媒体仗义执言,给他们讨个公道。
接到举报后,媒体派工作人员前去调查落实,在薛湖镇花园社区看到: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另一侧,还有正在建设的工地,桁架矗立,几栋没有盖好的楼房正在施工,有个别工人在工地忙碌。铁皮围住的区域内,有砂石、泥土裸露,高高堆起,周边是大片可耕地。且看到不远处有“售楼部”字样,是对外销售的办公场所。
我们询问了社区部分群众,他们称:他们这是打着社区安置的幌子,在可耕地上盖房,对外出售牟取暴利,坑害群众。对此,我们致电该镇邸书记,就群众反映社区占用基本农田问题予以通报。邸书记说,我会安排镇工作人员与你们对接,解释有关问题。
我们与邸书记安排的人员对接后,他发给了我们一份永城市的一个批复。说该社区是安置房,如果有愿意买楼房的,可以出售。询问该社区的手续是否齐全,在可耕地上建房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没有做出解释。
由于此前国家对农村耕地管控不是很严,导致出现了很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形。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
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永城市薛湖镇花园社区占用可耕地建房,是否经过省国土部门的审批?城建部门是否批准建设?仅仅凭永城市的一个批复就堂而皇之的在可耕地上大兴土木,出售房屋牟取暴利,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此,媒体会予以关注并跟踪报道,给群众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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