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惠州街道办事处喇嘛蒿村十三组部分村民诉至内蒙古敖汉旗法院,要求排除施工妨碍,并赔偿停工损失9万元,2019年5月14日敖汉旗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天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发包方为敖汉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处,承包方为天禹公司。《协议书》第5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并办理公证和工商签证手续后生效。”但天禹公司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没有提交《公证书》和《工商签证书》,村民质证意见为:“《施工合同》属未生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村民申请敖汉旗法院调取的敖汉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的《说明》,证明喇嘛蒿村侯家小河子小后山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公园绿地范围内,由天禹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也证明村民的耕地有的将铺设水泥路等道路,村民认为耕地用于公园绿地和道路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一款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村民答辩说依法有权维护土地不用于非农建设,而且未同意土地流转和整理,天禹公司要求排除妨碍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在庭审时天禹公司对损失部分没有提交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其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更值得一提的是:天禹公司所提交的影视资料内根本没有被诉村民许某某,却被诉上法庭。许某某气愤地说:“我不明不白的当了被告,给我的精神上和物质上造成损失,我保留要求天禹公司赔偿的权利。”
被诉村民答辩说:“在2018年喇嘛蒿村第十三村民组关于喇嘛蒿村侯家小河子小后山土地拟租赁(流转)坡耕地500亩,租赁期限为7年。对《土地租赁表决书》表决方式是这样的:同意租赁(流转)的在表格内签署户代表姓名,不同意出租(流转)的在表格内签署户代表姓名并注明‘自种’,村民因不同意出租和流转,所以签署了姓名并注明‘自种’”。就此事实敖汉旗喇嘛蒿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组长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村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承包方自主决定。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判决结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村民盼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利民)
上图为天禹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第5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并办理公证和工商签证手续后生效。”但天禹公司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没有提交《公证书》和《工商签证书》,村民质证意见为:“《施工合同》属未生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上图为敖汉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证明喇嘛蒿村侯家小河子小后山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公园绿地范围内,村民认为耕地被用于公园绿地和道路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村民有权维护土地用于农业用途。
上图为敖汉旗喇嘛蒿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组长侯中泉出具的《证明》,证明被诉村民不同意出租、流转和整治承包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