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在企业进行井下作业的矿工,在发生事故致残之后,用人单位被矿方变更成了千里之外一家完全没听过的劳务派遣公司,伤残津贴也从每月7000余元变成了2000余元,且从未发放;高达20余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是不知去向。日前,该县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被指为逃避责任设赔偿陷阱套路残疾矿工。
矿工工伤致四级伤残,劳动关系被莫名转移
2016年7月,家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的农民王在学赴山东省兰陵县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黄牛岭斜坡道中矿区打工,在该公司从事最为危险的井下开采工作。
2016年8月6日,王在学在井下工作时被上方落石砸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随后被送入兰陵县人民医院救治,一直到171天后的2017年1月24日才被允许出院,在住院期间仅手术就进行了4次。根据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资料显示,王在学因颅脑损伤遗留肢体瘫痪,构成了四级伤残。
王在学出生于1975年3月6日,现年43岁,家中长子13岁,小女儿仅有3岁,其妻子赋闲在家全职照看年仅3岁的女儿,一家人全靠王在学在外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王在学在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仅有一个月,根据资料显示,其工资为9837.48元。按此规定,王在学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206587.08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7378.11元的伤残津贴。
但王在学认定为四级工伤伤残后,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解决其工伤待遇,从2018年年初至今,仅为王在学提供了1500元生活费。
期间,王在学家属多次找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解决工伤待遇的途径。山东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王在学并未在兰陵县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关系在宁波市宁海县,无法在兰陵进行工伤认定。
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此事的杨青海则称,王在学并非金玺泰矿业的员工,其在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黄牛岭斜坡道中矿区务工的行为属于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为浙江宁海县的人力资源公司。但其拒绝向家属提供派遣单位的具体名称。
工伤半年只给1500元,金玺泰矿业被指“套路”矿工
在王在学和家属几番寻找之下,联系到了一位自称宁海县方面的杨姓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王在学的工伤已经在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做了认定,已经开始按月向王在学个人账户拨付“伤残退休金”,金额每月2000余元。
王在学及家属表示,他们并未与任何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去过浙江宁海县,从2018年年初至今,只收到过金玺泰矿业给予的1500元现金。而且宁海县认定的补助金额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重不符。
王在学及家属认为,这是金玺泰矿业在以“套路”用工,以此推脱工伤赔偿责任,王在学是直接到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黄牛岭斜坡道中矿区打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劳务派遣关系。事故发生后,突然多出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为王在学缴纳工伤保险,而且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远远低于实际工资,明显是金玺泰矿业为了推脱责任减少给工人的赔偿所做的“套路”。
金玺泰矿业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套路用工还有待考证,但在调查中,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黄牛岭斜坡道中矿区的多名工人表示并非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而来,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所有的入职手续均是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收缴工人身份证后统一办理的。
观点: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
在仅有保险却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有律师认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工伤保险无法证明王在学与宁海的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案中,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金玺泰矿业与王在学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该工伤赔偿责任。
而此类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案例可寻,2017年6月22日,山东省邹平市的杨纪福、李庆凤等人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宁波铭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邹平县新华装饰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子杨鸽与宁波铭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杨鸽2016年9月21日,杨鸽在操作吊机时发生意外从高空坠落死亡。杨纪福等人认为杨鸽的死亡是工伤,被告宁波铭汇公司为杨鸽缴纳社会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鸽于2016年9月与被告宁波铭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宁波铭汇公司称,其为杨鸽缴纳社会保险,由被告宁波铭汇公司驻山东的工作人员与杨鸽签订有劳动合同,故其与杨鸽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华公司则称,宁波铭汇公司是为案外人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社保。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一均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从工伤基金中享受工亡待遇。宁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可以证明被告宁波铭汇公司为杨鸽缴纳工伤保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杨鸽接受被告宁波铭汇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杨鸽为宁波铭汇公司提供劳动、宁波铭汇公司向杨鸽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实。故以“(2017)浙0226民初4515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此案中的宁波铭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联系电话,正是与王在学家属联系自称宁海县保险经理的杨姓负责人的手机号。该公司法人为杨传玉,除宁波铭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外,名下还有一家名为宁波誉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
王在学家属称,每次到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解决问题,该公司都表示王在学的工伤认定已经被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完成,正在享受工伤待遇。但截止到目前,他们从未从任何人手中得到过任何形式的补助金和津贴。
而据了解,近年来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发生过多起工伤事故,其中数起造成了严重残疾,但截止到目前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请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