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案件 性质相同 同一法庭 法官不同 结果相反——
中国廉政法治网周余涛西安报道:十多年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安中院)曾下过一个“双黄蛋”给国人洗脑,不曾料想十多年后又生出了一个“男女双胞胎”让国人不得不刮目相看。
2022年1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简称莲湖法院>在审理张联平诉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控股)是否应负发起人连带赔偿一案,原告称,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公司)发起人股东新加坡大洋企业(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大洋公司)未出资到位,同为发起人股东的万通控股应为大洋公司出资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
万通控股辩称,公司于1998年3月已将持有的世纪公司股权转让给沈阳瑞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洋公司是否出资到位,公司不了解。原告主张万通控股要承担大洋公司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莲湖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故该院(2021)陕0104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企图追加万通控股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在原告与世纪公司(2019)陕0104执3248号中判决,对大洋公司未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许多事情往往会出人意料。原告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该院民四庭法官张×在开庭审理中,只用了十多分钟就忙别的事情去了,笔录也只有不到两页,把万通控股提出的法律意见当成了耳边风,可以说瞧都没瞧一眼,同时也说明了张×法官早已成竹在胸,果不然,在2022年10月22日,由其担任审判长所作出的(2022)陕01民终616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追加万通控股为(2019)陕0104执32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对此,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韩丹认为:审案应首先查清事实,查清事实才能去适用法律,所以,大洋公司必须参与到诉讼当中。原告拒绝追加大洋公司为被告,法庭就不应在缺少必要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大洋公司的诉讼权利,世纪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合资企业,当年的《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规定了股东自己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规定股东发起人之间应就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才开始实施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尚未审理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事出反常必有妖。万通控股的法务人员王女士则认为,法律规定明确,我们还给西安中院提供了最高法院(2012)民提字第113号、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1841号两个判例供参照。最高法院判例明确认定2006年前成立的公司,不能适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法官照葫芦画瓢也不至于偏离这么大。更为可笑的是,还是这个西安中院民四庭,在2020年4月审理西安中院(2020)陕01民终4861号案件中,作出了1999年成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清偿债务时发起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正确判决。西安中院针对两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难道这里面真有“你懂得”的潜规则。
王女士还向记者揭露说,原告背后操盘手为崔××,由崔代理的此类案件在西安中院有20余起,结果基本都胜诉,但崔××在西安中院打赢的案子,对方上诉后许多会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远远超过正常案件的改判率,足见其能量庞大,法官甚至不惜打脸本院本庭有在先判决的情况下,强行判决万通控股败诉,其荒唐行为令人发指。崔××会不会勾结审判机构个别人员,利用诉讼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们已向纪检部门进行了投诉,相信必会查个水落石出。
最终结果如何,是正义战胜邪恶,还是邪恶依旧横行,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