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工作者接到保定市易县群众反映: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厂城村某河道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开采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植被大量被破坏的事实。
此处紧邻易水河,为谋取私利擅自将河套场改为砂石料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在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导致的毁滩塌岸、河势恶化对河道防洪和村民安全造成影响。
对厂城村某河道内的开采到底有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条件?有没有到易县县政府、国土自然资源局提出对易县河道开采申请以及环境治理二合一手续?有没有易县国土自然资源局备案给省厅出具的权属无争议证明的呢?如果没有,那么他们是不是属于盗采?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指出:
1. 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2.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根据该通告,禁采前,各砂场要平整砂坑,清除弃料和成品砂石料,将所有采砂机器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封堵进出道路,设立明显禁采标志,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
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此事件,媒体工作者曾向易州镇人民政府及易县人民政府多次反映,但迟迟未得到回复,是监管部门不知情?还是有人授意包庇?当地村民多次举报,理应受到严格的监督检查,但依现在来看,该料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充分暴露了属地政府相关领导及监管部门的失职。
希望该料场能正视及重视自身问题、切实进行整改,否则难以逃脱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群众雪亮的眼睛。也希望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担起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及时核查回复,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打赢环保攻坚之战!
针对此次事件,本网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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