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马道头煤业公司,2021年12月27日夜班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矿方选择了与死者家属“私了”巨额赔款。
有知情人举报,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马道头煤业公司2021年12月27日夜班发生一起死亡事故(2406巷道,该巷道为密闭巷道),死者:高某,29岁,左云县人。发生事故后矿方与家属快速处理,几百万高额赔款,息事宁人。
按规定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
一位旷工的生命就这样被悄悄的掩盖过去了,矿方不惜巨额金钱选择瞒报事故,责任谁来担,只有上报了事故才能分析出安全隐患的存在,才能避免下一次的危险,才能给旷工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一次一次的瞒报才是恶性循环,真希望领导真的能“领导”。
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煤矿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上达部门。
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矿井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