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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同一仲裁案,两份相互“打架”的裁定,仲裁委该偏爱谁?

2021-11-22  查看次数:287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近日,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南公司”)反映称:2019年1月16日,哈尔滨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仙南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19]哈仲第0107号。仙南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了两份相互“打架”的民事裁定,一份民事裁定(2019)黑01民特264号民事裁定:哈尔滨仲裁委对[2019]哈仲第0107号仲裁案无管辖权;一份民事裁定(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哈尔滨仲裁委对[2019]哈仲第0107号仲裁案有管辖权。吊诡的是,二份裁定虽说“打架”,却都有法律效力,接下来仲裁委该何去何从?面对相互打架的两份民事裁定,仲裁委该偏爱谁呢?相关专家说,法院只能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而0107号仲裁案相关合同中并没有仲裁协议,很显然,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判决哈尔滨仲裁委有管辖权,请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仲裁什么?仲裁委又凭什么仲裁?再者说,同一案件,两份裁定,本已出现司法矛盾,仲裁委执意走下去,会不会使矛盾越走越深?

( 图示:哈{2019}黑01民特264号民事裁


事起0107仲裁案

据了解,[2019]哈仲第0107号仲裁案是2019年1月16日被哈尔滨仲裁委受理的。申请人为星河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为仙南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星昊公司。仲裁请求共五项: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5年9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交付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南边海路,地号为13-12-6-2号土地及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股权(两项价值合计1.8亿元);2.请求根据2013年5月30日《转让协议》、2013年8月8日《转让协议》、2013年10月18日《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2015年9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履行违约金,暂定人民币800万元;3.请求依法裁决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星河公司的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证出庭作证费,暂定20万元(截止至2019年1月16日)、律师费用30万元;5、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鉴定费。

时间到了2019年3月12日,由于星昊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哈尔滨仲裁委未作出裁决,该案件暂时中止仲裁。紧接着,围绕着管辖异议,星河公司与仙南公司、星昊公司的诉讼战争便拉开了帷幕。两份相互“打架”的民事裁定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不过,同一案件,生出两份生效判决,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造成了矛盾,此时我们不得而知。

( 图示:哈{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


同一案件“生”出两份相互“打架”的民事裁定

没见到这两份裁定时,感觉不可思议,同一案件,怎么会有两份相互矛盾的裁定?要么第一裁定被判决无效,第二裁定才可生效,要么第二裁定判决驳回,维护第一裁定生效,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算是正常的,合法的。同一仲裁案,两个裁定均生效,仲裁方该何去何从?维护谁都是偏爱谁,维护谁都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视司法为儿戏。

可偏偏这两份裁定还真是有。而且同是出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而且两个案件中,有一个法官,全程都参与了。他叫齐鸣,在第一个案子中,他是第一审判法官,在第二个案子中,他是审判长。有了这个法官的出现,这个案子似乎更增添了些趣味和诡秘。

两份裁定分别是哈(2019)黑01民特264号、哈(2021)黑01民特170号。在哈(2019)黑01民特264号判决书中显示:星河公司申请确认星河公司与星昊公司、仙南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管辖,确认2013年5月30日的《转让协议书》、2013年10月18日的《转让协议补充条款》中的仲裁条款对星河公司、星昊公司、仙南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而哈(2021)黑01民特170号判决书却显示:确认星河公司与仙南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管辖;确认星河公司与仙南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管辖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

一“驳回”,一“支持”,已经不只是“打架”那么简单了。这背后的司法矛盾该怎么解决才能让人们信服?相关仲裁委员会该怎么仲裁才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即将发生的维权事件是不是更耐人寻味?

律师:相关裁定程序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

关于相互“打架”的争议,业内许多律师均发表了看法。长期从事民商事仲裁业务的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周旭东律师发表了以下观点: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本案确认之诉案件事实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所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黑01民特264号民事裁定驳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是正确的;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值得商榷,我们认为与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符,由于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法作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24条第(5)项规定,确认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第35条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第124条第(5)项规定了生效民事裁决既判效力。由此可见(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程序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

鉴于上述问题,目前,仙南公司在担忧哈尔滨仲裁委会产生偏爱思想的同时,因不服(2021)黑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已在法定上诉期内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管辖权异议案之诉。很明显,双方矛盾已越走越远。最终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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