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案
|
2021-10-21 查看次数:2180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德州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新建一套隧道窑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未建设完毕。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完成取证工作。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2月1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针对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新建一套隧道窑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以叁万元罚款,并告知其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向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陈述和申辩,并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企业在此期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2020年12月2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叁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罚款已缴纳,正在补办环评手续。【法律分析】
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更新、新上生产设备等成为新常态,但是企业在上新设备的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实际情况相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上生产设备的,有可能产生违法行为。一线环境监察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宣讲环保知识,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有关培训讲解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环监员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让企业明白污染防治就在身边,有效杜绝污染环境情况发生。
|
|
|
相关文章 |
|
|
您的心情 |
|
|
|
|